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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的女婿林子揚在我駐泰辦事處任諮議,任用資格引起外界質疑,但外交部門的答覆語焉不詳且矛盾,不免讓人有任用不法或另有隱情之感。



當今外交人員除適用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之外,其他是依《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》的特別法。駐外人員不論駐在邦交國或非邦交國皆須依上述條例任用。因此,駐外人員依法係「任用」而非「聘用」,更無進用「機要人員」的情事。

一般所稱「機要人員」是指依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11條「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」,該項人員須隨長官同進退,但駐外「機構」因非「機關」,自不適用此項機要人員之規定。

因此,駐外機構負責人如擬進用機要人員,往往就便宜行事,以「聘用人員」處理駐外館長的機要業務。依民國67年的《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》第9條規定,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,聘用專門人才,派在駐外使領館辦事,該項聘用人員名額不得超過駐外使領館除館長外法定總綠藻媽員額2%;民國101年則另制定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》,第10條規定,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,依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》聘用專門人才,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3%。

兩法競合時,須適用後法優先原則。因此,我國駐外機構現今皆依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》辦理聘用人員之進用,經統計其員額為5人。

至於此等聘用人員是否屬於「專門人才」,在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》第3條僅規定「專業或技術人員」;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,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,係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業務需要之各項工作,且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。質言之,聘用人員在駐外單位之進用是因應館內人才有所不足部分,始得聘用,絕非無所限制。

以最近泰國,乃至日本駐外人員進用發生的爭議來看,駐外人員原則上應依考試及格而任用,特殊情形固可政治任用,唯其如非館長,應即指副館長之政治任用,亦不得超過15%之限制。至於爭議的「機要人員」絕非駐外人員的進用途徑,自不應該有由外交部長讓出員額的情形發生。

唯駐外人員可依聘用方式進用總額不超過3%的「駐外聘用人員」,用以辦理館長所自認的「機要業務」,但依法須專才專用,且必須是現有人員能力所不及者,這種能力可說是駐在地的語言能力,以及因應駐在國的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會的知能。

總之,駐外人員如何進用,外交相關首長應有所了解,絕不可便宜行事,如確有聘用的需要,亦須專才專用,才不會引發社會輿論的撻伐。

綠藻體驗(作者為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院綠藻媽咪長)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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